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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者:2021-06-08       浏览次数:

沈阳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 

(沈医院发〔2024〕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学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计算单位衡量学生的学业状况,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以取得一定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获得学位授予资格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沈阳医学院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各专业。

第二章  学分与绩点

第四条  学分的计算

1.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2.原则上以完成16-18学时的理论课课程量为1学分,完成40学时的实践(实验)课程量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毕业实习每周1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准。

3.六年制本科专业最低修读学分为265分,五年制本科专业最低修读学分为210分,四年制本科专业最低修读学分为160分,三年制高职专科专业最低修读学分为125分。各专业具体要求详见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学分绩点

1.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2.课程绩点是课程成绩的系数。绩点最小计量值为0.1,课程绩点与课程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成绩

折算绩点

91-100

4.1-5.0

81-90

3.1-4.0

71-80

2.1-3.0

60-70

1.0-2.0

60分以下或补考及格

0

3.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4.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学籍

第六条  学分制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在校年限最短可缩至标准学制前一年,最长可延长至学制后三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秋季学期注册前学生应缴纳学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因伤病、出国、创业、打工等原因可以申请休学1-3年,学籍予以保留。休学以1年为期,最多允许学生休学3次。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随时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学生须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期满2周后仍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继续休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作为退学处理依据。当学期获得学分比例小于修读总学分(包含正考、补考、重修、选修)的65%,给予学业警告,学业警告以通知单的形式发至学生所在二级院系,由二级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当学生第二次出现学期获得学分比例小于修读总学分(包含正考、补考、重修、选修)的65%时,给予学生退学处理。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年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并通过基础医学综合、临床医学综合、毕业考试等综合性考试(考核),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受理提前毕业学生的毕业申请。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院系提交毕业资格审查申请,经二级院系初审后报教务处复审,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准予学生提前毕业,并报招生就业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再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沈阳医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要求者,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五条  选课的条件

选课的基本条件为缴纳学费和学籍注册。原则上未缴纳学费和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选修课程。如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和学籍注册者,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选修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所有修读课程必须经过选课。选课是参加考核获得学分的前提,只有经过选课确认的课程方可参加考核。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兴趣组合按选课须知选课。

第十七条  选课人数不足25人,原则上不予开课。学生分班仍按各二级院系、年级编班,形成行政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员形成教学班。

第十八条  选课的原则

1.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程,其次为限定性选修课程,再次为非限定性选修课程。

2.一门课程设有不同的学时,学生可以选择学时数等于或大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不能选择学时数少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否则选课无效。

3.对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者,可选择修业健康保健活动。

4.学生每学期修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总和不能少于4门(毕业年级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且不能多于13门。

5.选课结束后,所选课程不得更改。

第五章  考核、重修与成绩注册

第十九条  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并注册;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后学生必须参加课程结业考核,必修课程和限定性选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给予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并按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非限定性选修课不设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一条  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成绩按学生实际考核结果记载,对补考获得成绩予以标注,课程绩点为0。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试和毕业考试不合格者,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按学生实际考核结果记载,对补考获得成绩予以标注,如考核结果仍不合格,学生随下一年级进行重修;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学生需要重作毕业论文,随下一年级进行答辩。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空间允许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学生可以不经过选课而旁听各专业的课程(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及实验、实践课程除外),但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

第二十四条  若学校与其他院校签有学分互认协议,则在其他院校修读的学分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分认定须提供修读学分学校教务部门的成绩登记表,由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对已取得的学分予以注册。

第二十六条  转学(转入)、转专业等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适合课程重修的对象

1.必修课程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必须参加重修。

2.学生自愿选择重修者。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课程重修程序

1.学生申请重修报名并选课。

2.经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到计划财务处缴费。

3.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资源情况,统筹管理重修课程的教学运行及调度。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的教学管理

1.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允许学生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在规定在校生最长修业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的成绩记载以重修后考试实际分数记载或以高分记载。

2.课程重修学生可以选择随下一年级学生学习,也可以选择自学。

3.重修课程考核与下一年级学生同期进行。在命题、阅卷等环节与正常授课考试标准相同。成绩只记载结业成绩为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条  课程重修的学生管理

1.学生一学期重修课程门数不能超过3门,优先选择核心课程。

2.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须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第三十一条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等的调整,导致重修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执行。

第六章  免 修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某门课程的理论部分听课,采取自学的方式完成理论课程的学习,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和结业考核。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符合该课程考核方案要求,且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免修2门课程。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免修课程的条件和程序

1.学生已经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5。

2.学生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达到相应水平,可以申请免修。

⑴六年制在校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五年制、四年制在校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50分者;高职专科学生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优秀者,可以免修英语课程。在校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优秀者,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⑵学生申请免修课程者,需要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英语、计算机水平测试,通过考核者可以申请免修。

3.学生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填写免修申请表,经二级院系教务科审核,二级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以免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核心课程、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七章  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为充分满足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制度保障,提高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学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优秀学生提供重新选择新专业学习的机会,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1.我校普通类本科学生,在学期间按专业培养方案修业课程且无成绩不及格者,入学后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前5%,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均在3.5以上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我校普通类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其他专业。转入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比例不能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原有学生数的5%。

2.学生复学后,原专业停止招生者。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1.符合转专业条件的本科学生在第二学期(高职专科学生为第一学期)综合测评结束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申请。其他时间申请者,学校不予受理。

2.学生复学后原专业停止招生者,由学校按就近原则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复学。

3.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经转出学院初审,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示一周无异议者,确定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予以确认,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外的课程学分均计入选修课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从第二学年起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四十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者。

3.转出专业学制与转入专业学制不同者。

4.跨学科门类者。

5.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6.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

7.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所在大类下分流专业者。

8.休学期间或应予退学者。

9.申请二次转专业或退回原专业者。

10.高考科类与转入专业招生科类不一致者。

11.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者。

           第四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申请转专业条件详见《沈阳医学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集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

第八章  辅修专业

第四十二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在完成第一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者,颁发沈阳医学院辅修专业证书。详见《沈阳医学院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方向)管理办法(修订)》。

第九章  收费与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修读本专业的学费。

第四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需要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方案规定的重修收费办法须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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