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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19       发布者:2024-03-19       浏览次数:


沈阳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

沈医院发〔2024〕14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学风,营造良好教风,严肃考风考纪,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可以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知识的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须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各课程的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教学督导组负责对考试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教务处要在考前进行考试工作培训,考试期间组成“巡视小组”,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及时处理和解决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考试工作的命题、辅导、监考、阅卷、试卷分析、成绩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的组织落实。严格把关监考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教学人员和干部参加监考。教研室要做好考试相关工作的实施,在考试前对所有的监考人员进行培训。监考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监考,要由本人负责找他人代替,同时将变更情况通知本人所在部门,并由部门统一向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辅导

第八条  课程成绩考核包括必修课程考核、选修课程考核、综合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论文答辩等。其中必修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综合考试分为基础医学综合考试和临床医学综合考试;毕业考试分为毕业理论考试和毕业技能综合考试。毕业技能综合考试包括临床技能考试(OSCE)和毕业实习评价两部分组成。

1.考试课和考查课的成绩包括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和结业考核成绩,所占比例由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各自特点制定,由任课教师向学生说明。过程性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结业考核,需随下一学年重修该门课程。

2.考查课的考核是主要针对学生平时出勤、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以及课程结束后的考核结果综合评定,不在期末安排统一的考核。

3.考试课的结业考核是在课程结束后,给予一定的复习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考试。考试形式可由教研室自由拟定,可以是闭卷、开卷或开闭结合,试卷满分为100分。理论学时在40学时(含40学时)以上的课程考试时间安排为90分钟或120分钟,40学时以下者考试时间安排为60分钟或90分钟。

4.综合考试是参照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科目和考试要求,对学生基础医学知识和临床医学知识掌握程度的综合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行。

5.毕业考试是在学生完成毕业实习之后,对学生掌握所学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全面考核,由教务处统筹协调,专业所属二级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6.毕业论文答辩是部分专业学生在完成毕业实习之后,撰写毕业论文,由教务处统一协调,专业所属二级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7.选修课的考核办法参照考查课的考核办法。

第九条  命题辅导

1.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划定考试范围、留复习题及提示重点。

2.命题工作要求由教研室主任组织,组成“命题小组”,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教师,不得参与命题工作。

3.教研室要制定考试大纲和命题计划,考试大纲要与教学大纲相匹配,命制出两套难易度、深广度相当的试题,写明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大于20%,上下届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应大于20%。试题内容要对学生创新思维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进行测量。医师资格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课程,原则上要尽量贴近相关考试的内容命制试题,其他课程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命题。

4.考试课程的试题按照考试大纲要求掌握、熟悉、了解的比例为7:2:1±5%;难、中、易的比例为2:5:3±5%;记忆、理解、应用的比例为2:5:3±5%。考查课程的试题全部为教学大纲规定的应掌握的内容。

5.坚决杜绝题量偏少、题型单一的现象。原则上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值比例应为4:6±5%,医师资格考试等相关课程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值比例应为5:5±5%。各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特点进行相应调整,选择合适的题型。试卷中需在各题型后标明本大题共X小题,每小题X分,共X分。如有特殊调整情况须到教务处备案。

6.各教学单位在报送试题时要同时报送参考答案、试题审批表和命题计划,参考答案上必须标明每道题的得分点。

7.试题必须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版式标准格式打印,正文用宋体五号字、B5纸输出,标明页码,并保证无错字、白字,字迹清晰,有一定的色度。

8.试题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后,分别装入三个试题专用封袋(A卷、B卷、参考答案各一袋),于每学期第14教学周结束前,统一由各教学单位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其中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一套留作补考用。对于不符合保密报送要求的试题,教务处有权拒收,产生的影响由相应教研室负责。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十条  学生一律凭身份证、学生证进入考场,不带身份证、学生证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其参加考试。如身份证、学生证丢失,可于考试前一天办理《沈阳医学院校内考试临时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或补考,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均按旷考论。学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开考后15分钟,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该科目考试按旷考处理。主客观混合题型考试,交卷时间不得早于开考后30分钟;全选择题型线下考试,全程不允许提前交卷;乱题乱序全选择题型线上考试,交卷时间不得早于开考后60分钟。学生交卷前,不得无故离开考场,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应先征得监考人员的同意,并在监考人员的陪同下出入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只允许携带铅笔、橡皮、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等必需的文具,若将书籍、笔记、纸张、书包、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非指针式手表等物品带入考场,应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不准放在座位周围。学生试卷下不准垫纸、垫本,不得在课桌、墙面、地面等物体上刻写任何文字。学生在考试开始前要检查个人所属区域(含墙面、地面)是否有违规物品或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在答卷前首先要写好专业、年级、班级、学号、姓名。答卷其他位置不得做任何标记,无法识别身份信息或做标记者答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记载。答卷时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四条  在考场内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除试卷字迹不清,学生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外,不允许作任何试探性提问。

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要求学生始终将试卷和答题纸放在胸前,并随时接受检查。不允许学生自行拆卸订书钉。

第十六条  考试时学生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学生不得再答题,应立即将试卷(包括草稿纸)扣在桌面上,待监考收卷、全部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严禁将试卷带走,否则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抄袭、换卷,不准看书、传递小抄等物品。对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按本规定第九章执行。

第五章  监考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考前30分钟

各课程主考教师从教务处印刷室领取试卷,送至考务室并分配考试用品。

第二十条  考前15分钟

1.监考人员到考务室签到,并在所考课程主考教师处领取试卷及考试用品。

2.监考人员携带试卷及考试用品,佩戴监考标签直接进入考场。

3.清洁黑板,按监考须知上的要求书写相关内容。

4.组织学生清理考场,将书桌反摆,桌面、桌内、地面不得留有废纸、纸屑、笔迹等物品及痕迹。

5.提醒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平板电脑等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非指针式手表,引导学生将书包、笔记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认真检查考场清理情况。

6.监考人员必须按随机排座卡对学生进行随机排座。

7.检查学生身份证、学生证,以核对学生身份及是否按安排就座。不带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并要求该生立即到考务室说明情况,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8.开考前监考人员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考试纪律,明确考试时间。

9.清点学生人数,当众拆封试卷,审核试卷份数及装订质量,并亲自将试卷分发到学生手中。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

    1.向学生说明试卷页数,要求学生检查页数是否有误。

2.要求并检查学生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在答卷前写好专业、年级、班级、学号、姓名等项目。

3.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试卷封袋、试卷封皮、考场记录单,并将考场情况填写准确。

4.考试结束时,向学生宣布交卷方式,即铃响后,要求学生将试卷扣在桌面上。一名监考人员在讲台前组织考场纪律,另一名监考人员收取试卷,点清份数无误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

1.各课程主考教师要在临近考试结束时,到考务室等候回收试卷。

2.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两人一同将试卷袋送到考务室,并清点试卷份数,检查试卷封袋及试卷封皮上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检查无误后密封试卷,盖章后将试卷交该课程主考教师,同时上交考试用品。

3.课程主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试卷份数,与监考人员当面点清后,在试卷封皮上签写姓名。所有试卷核对无误后拿至教研室统一进行评阅。空白试卷及备用试卷也由主考教师负责接收保管。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持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学生。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遇试题印刷不清等问题,应与考务室工作人员联系,不能随意更换试卷和题卡。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有责任制止学生的一切违纪、作弊行为。对违纪、作弊的行为和学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当面认定。监考人员要将违纪、作弊学生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并向学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同时要求其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如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要将情况进行备注。监考人员应将试卷、相关物证、考场记录单一并交到考务室工作人员处。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处理违纪、作弊学生。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学生,对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允许学生停考,并送至考务室交由工作人员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将手机置于振动或关机状态,严禁在考场内使用手机。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阅读空白或备用试卷,不准闲谈,不准抄题或做题,不得做将试卷传出考场等其它一切与监考无关操作。

第二十八条  除本考场督考人员、巡考人员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监考规定,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如出现未能按时到达考场,或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隐瞒不报,或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不严、秩序混乱等情况,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文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试卷评阅

1.考试结束后,各教研室主任要安排专人保管试卷并及时组织有关教师在试卷密封状态下采用流水方式阅卷。阅卷教师在评阅试卷前要先核对实际试卷份数是否与试卷封皮上填写的试卷份数相符,无误后方可进行阅卷。阅卷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考前制定的评分标准认真阅卷。

2.阅卷统一采用红色笔评阅,保证阅卷字迹清晰。

3.原则上各题采用减分记分法。要标明每题扣分情况,严禁只给出每张卷或每道题的得分,严禁给人情分。

4.记分方式:减分标记在错误处,主观题的每道试题应在试题的左上角标明该题得分。每一类试题在题首左侧填写小计得分,同时在试卷顶部的得分栏中登记。

5.每位阅卷人要在自己所阅的试卷封皮上签名。将姓名填写进个人所评阅每类试题的阅卷人栏中。如某类试题由多人评卷,应将阅卷负责人姓名填写进阅卷人栏中。

6.教师签名可使用手写,也可使用印章。使用手写严禁只填写教师姓氏。

7.试卷严禁涂改。如误判,应及时改正,且涂改处必须有涂改人和教研室主任签章。试卷评阅结束后,教研室主任要委派专人复核,确保无误后方可拆封。试卷由教研室进行登分。

8.阅卷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经认定为雷同的答卷,成绩记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组织本部门各教研室在指定阅卷地点集体阅卷并将地点报送到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阅卷情况抽查。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研室要进行成绩分析和试卷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指导教学,并向教务处报送分析报告。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教研室要在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各教研室要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接待学生复核答卷。

第三十六条  试卷归档

1.试卷评阅后要重新装订,按学期-层次-专业-考试科目的顺序进行归档。首先按照年度学期分别归档,每一学期按照本科、高职分层次归档,每一个层次按照考试科目归档。

2.在每一个考试科目的存档材料中,要按考试大纲、命题计划、试题审批表、空白试卷(A、B)、参考答案(A、B)、学生成绩单、单科成绩分析、试卷分析、学生答卷(另行存放)顺序组成,缺一不可。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通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综合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论文答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包括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和结业成绩两部分,相加即为该门课程的总成绩,并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过程性考核成绩、结业成绩均合格记为该门课程总成绩合格,合格标准为≥60分。过程性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理论考核,需随下一学年重修该门课程。学生可根据取得的课程成绩情况自愿选择重修该课程,成绩以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第三十九条  选修课采用学分制的方式记载成绩。课程结束后,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学分。学生在毕业前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四十条  综合考试和毕业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成绩≥60分为合格,成绩<60分为不合格。毕业理论考试和毕业技能综合考试均合格记为毕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十二条  关于补考

1.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1次免费补考,成绩按学生实际考核结果记载,对补考获得成绩予以标注,课程绩点为0,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并按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2.选修课程考核分为限定性选修课和非限定性选修课,限定性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必修课程补考方法执行,非限定性选修课不合格者不予补考,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3.综合考试和毕业考试不合格者,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按学生实际考核结果记载,对补考获得成绩予以标注,如考核结果仍不合格,学生随下一年级进行重修。

4.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学生需重做毕业论文,随下一年级进行答辩,学校按重修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凡考试旷考、违纪、作弊者,取消补考资格,由教研室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标记,学生需进行课程重修考试。考试违纪、作弊者,相应课程成绩按无效记载,并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课程门数的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综合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论文不合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合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关于缓考

1.学生因故/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假需提供病历证明,事假需提供家长签字的情况说明,经辅导员批准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2.缓考随补考同时进行,若缓考学生在规定考试时间仍不能参加考试者,不再另行给予缓考机会,需随下一学年进行重修。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3.凡申请缓考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证明者,一经发现均按旷考论。

第四十六条  免修、免考

1.申请免修须符合《沈阳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免修课程条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和课程相关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免修的课程不免考,考试成绩按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3.学生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必须持病历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批准后由体育教学部安排保健活动及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体育合格,成绩按60分记载。

4.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成绩,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在原学校取得的成绩经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有一定差别的课程成绩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相关选修课程体系。

5.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本专业技能竞赛且获得名次的学生,毕业技能综合考试中的临床技能考试可以免考,经教务处认定后,成绩按当年临床技能考试最高成绩记载。

第九章  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对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视批评教育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1.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规定以外物品(含具有发送、接听、存储功能等电子设备)交到考场指定地点的

2.考试时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规定的座位就座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自带草纸或考试结束后将草纸带出考场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未经允许使用、借用计算器或他人物品的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8.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后,仍未按要求将规定以外物品(含具有发送、接听、存储功能等电子设备)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但内容与考试无关的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谈话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为违纪者进行掩盖和说情的

5.考试结束后,未按要求上交答题纸、答题卡等,但未带离考试区域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背学术诚信,认定为考试作弊,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携带或藏匿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偷看、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交换试卷、草纸或考场座位的

3.借故暂离考场查看、交流、传递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材料的

4.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5.考试结束后,未按要求上交答题纸或答题卡等并带离考试区域的

6.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背学术诚信,认定为考试作弊,且情节相对严重,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第二次违纪或作弊的

5.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诬陷监考人员和管理人员的。

第五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背学术诚信,认定为考试作弊,且情节严重,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留校察看期间,有任意违纪作弊行为的

5.其他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且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考试组织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学生通过伪造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处分

2.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章  纪律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12个月的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对从处分之日到学生毕业,时间不满12个月者,按规定处分期限不低于6个月。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教务处统一下发,一式三份,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学生本人各执一份。如学生拒不签收,由学生辅导员写明情况并签字,二级院系和教务处加盖公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处分的种类、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按《沈阳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瞒报学生违纪、作弊情况的部门和个人,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修订)》(沈医院发〔2017〕108号)同时废止。

 


                                                                           沈阳医学院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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