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规定,为完善学士学位管理制度,规范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现有专业设置情况,授予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四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较好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通过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言行,品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在学业上有作弊、代写、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及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并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或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5门时,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专升本学生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3门者。
(五)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
第五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职能,凡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一)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学术不端或因学习成绩不达标(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而未取得学位授予资格者,若在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以出具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公示体检名单为准;申请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硕士研究生者,如有录取条件,须同时出具符合条件的佐证材料),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业上仅受到过一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未取得学位授予资格者,在受处分之后表现突出,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毕业时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5;
2.平均成绩比其所在专业所有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生的核心课程平均成绩高8分以上(含8分);
3.比其所在专业所有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生的核心课程平均成绩高5分以上(含5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①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署名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科研论文,经专家答辩确认为论文的主要作者第一作者;②在与专业紧密相关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须为主力队员);③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市级三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申请者姓名列于获奖证书之上,并经专家答辩确认为项目的主要完成者);④从受到处分下一学年起两个学期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完成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等成绩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攻读学位过程中通过“辽宁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考试或毕业前通过医学英语水平考试(METS-Medical English Test System)三级以上(含三级) ,通过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言行,品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在学业上有作弊、代写、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及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并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或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5门时,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五)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
第八条 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同第五条。
第四章 外籍本科毕业生授予条件
第九条 凡我校外籍本科毕业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达到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较好地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通过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外籍本科毕业生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言行,品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在学业上有作弊、代写、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及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并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5门者。
(五)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
第十一条 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同第五条。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一)本科毕业生应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在规定日期内上报所在二级院系,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各二级院系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奖惩情况逐一审核,对申请者的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等成绩情况逐一审核,形成审查报告,在规定日期内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二级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经讨论、审议后,汇总情况撰写审定报告,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授予学士学位信息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时间即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第六章 学位管理质量保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十四条 对于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者,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将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沈阳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