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是提高办学质量和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严格教学管理,稳定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规范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⒈全校课程表排定后,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认真组织教学。
⒉课程表一经排出,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不准擅自调课、代课及停课。
⒊教师原则上必须按授课计划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教学学时数、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和降低教学要求。凡有特殊原因申请调课者,应首先由教研室安排具有上课资格相当职称的教师代课,代课确有困难时,才考虑调课。凡申请调课、代课者必须填写《调(代)课申请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予调课、代课。调课、代课手续应提前两天办理,调整后教室需由任课教师联系教室管理员进行确认。
⒋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和私自请人代课。
⒌因全校性活动需停课时,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发布通知。
⒍教学单位不得因组织非教学性集体活动调、停课。
⒎各部门应严格控制调课学时数,原则上同一门课程调课学时数不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总学时数的3%。
⒏所有课程的调课和补课通知必须由教师本人或开课教学单位通知到学生。
⒐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10.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