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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6-01

沈阳医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沈医院发〔2024〕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辽宁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学士学位管理制度,规范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现有专业设置情况,授予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四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等成绩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通过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言行,品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在学业上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及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者。

(三)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或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5门时,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专升本学生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3门者。

(四)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

第五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职能,凡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一)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因学习成绩不达标(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而未取得学位授予资格者,如在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以出具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公示体检名单为准;申请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硕士研究生者,如有录取条件,须同时出具符合条件的佐证材料),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业上仅受到过一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未取得学位授予资格者,在受处分之后表现突出,毕业时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5或平均成绩比其所在专业所有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生的核心课程平均成绩高8分以上(含8分)或比其所在专业所有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生的核心课程平均成绩高5分以上(含5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署名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科研论文(经专家答辩确认为论文的主要作者)。

2.在与专业紧密相关的市级以上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须为主力队员)。

3.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市级三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申请者姓名列于获奖证书之上,并经专家答辩确认为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4.从受到处分下一学年起两个学期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等成绩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前通过“辽宁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考试或毕业前通过全国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Medical English Test System)三级以上(含三级) ,通过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言行,品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在学业上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及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者。

(三)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或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5门时,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四)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

第四章  外籍本科毕业生授予条件

第八条  凡我校外籍本科毕业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等成绩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通过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外籍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言行,品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二)在学业上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及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者。

(三)核心课程补考门数大于或等于5门者。

(四)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

第十条  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同第五条。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一)本科毕业生应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在规定日期内上报所在二级院系。

(二)各二级院系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在校表现、奖惩情况逐一审核,对申请者的课程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等成绩情况逐一审核,形成审查报告,在规定日期内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

(三)学位办对各二级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汇总情况后撰写审定报告,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信息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时间即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沈阳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医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