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教材管理规定
(修订稿)
沈医教发[2018] 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材管理,进一步促进教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学校教材的各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材科负责教材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教材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材征订(含教材选用)、教材采购、教材发放、自编教材管理、库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教材征订
第四条 学校每年进行两次教材征订工作,11月份征订第二年春季教材,5月份征订当年秋季教材。
第五条 教材征订的程序为:学校下发教材征订计划,各教研室负责填报,经院、系、部初审后报教务处汇总,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召开教材论证会,讨论、审议、确定拟征订教材。
第六条 教材选用应坚持科学性、先进性、思想性、适应性、启发性的原则,其基本内容必须符合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 为保证我校选用教材的质量,一般应采用国家级规划教材;凡国家执业医师考试中规定的专业课程,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的教材。因没有公开出版的相关教材或者教材不适用于实际教学,方可选用其他教材或自编教材。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必须统一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思想政治课必须使用教育部指定出版社发行的“两课”教材。
第九条 每门课程只允许配备一种教材,如需另配教材、补充讲义、实验指导等,必须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教材征订计划确定后,除出版社发行计划变更等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教材招标和采购
第十一条 教材的招标由教务处组织,汇同计财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参照《沈阳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二条 教材科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教材招标结果,按照招标确定的教材供应商和教材折扣采购教材。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课等教材一般由教育部或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指定流通渠道,具体采购办法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材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教材发放
1.学生教材必须由教材科统一订购和发放,各院、系、部或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习题集等一切书籍。
2.学生领取教材时要以班级为单位,对教材的品种、数量进行认真核对。
3.教材一经发出,除非装订或印刷质量问题一般不予退换。
第十五条 教师公用教材发放
1.教师领取公用教材,须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教材科发放,各教研室由专人统一领取。
2.附属医院或校外教学基地受聘的教师领取公用教材,须由所在单位科教科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教材科发放。
3.各院、系、部办公室按相关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主要课程,可领取一套本专业主要课程的公用教材。
4.各教研室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可选3种以下(每种限1本)与本学科密切相关的其它学科教材,作为教研室的公用教学参考书。
5.按本规定发放的公用教材一律加盖“沈阳医学院公用教材”印章,各种公用教材应妥善保管。无论在使用中破损、遗失或转送他人都不再补发,须自费购买。
第五章 自编教材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指本校教师主持编写的未公开出版的教材、讲义、实验指导(含报告)等。
第十七条 申请自编教材的前提条件为:国内没有同类公开出版的教材;国内公开出版的教材均无法满足实际教学需求;国内公开出版的教材内容过多或价格过高而不适用于实际教学。
第十八条 自编教材的申报、审批程序为:教研室或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医学院自编教材申请表》报所在院、系、部,经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自编教材的要求:
1.自编教材的主要申请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2.编写教材过程中要依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严格按照教材编写大纲执行。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内容精炼、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文字应通俗易懂,图表与正文应密切配合。
3.自编教材作者的署名,必须是确实分得编写任务并亲自编写部分章节内容者方可署名。
第二十条 自编教材的稿酬:理论课教材稿酬 40元/千字;实验(实习)课教材稿酬30元/千字;外文教材稿酬 50元/千字;审稿 10元/千字;校稿 2元/千字;教材插图、绘图费按每图400字计算稿酬;封面设计费为每件50元。
第二十一条 原版翻印和原版载编教材,不付稿酬。已付过稿酬的教材,翻版印刷时,不再重复享受稿酬。
第二十二条 自编教材的预订数量:能连续招生的专业,最多只能预订两届学生用书,不能连续招生的专业,只预订本届学生用书。
第六章 库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材到货后经教材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签字后方能入库。如出现教材数目、品种、定价与订单不符或印刷、装订、图书破损等问题应拒绝入库,并责令供货方及时予以调换。
第二十四条 库房必须设置防火、防盗、防潮设施,库房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五条 库房内只能存放教材及相关设备及物品,无关物品不得存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沈阳医学院关于公用教材发放的暂行规定》、《沈阳医学院关于教材选用与报废的有关规定》、《沈阳医学院关于自编教材的规定》自动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